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者属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含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二) 第一梯队: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本市户籍条件限制),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纳3年以上;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第二梯队: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第三梯队: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0周岁。
第四梯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第一、第二、第三队列中任一队列的申请条件,家庭人口数为3人,且认购意向为三房户型。
(三)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四)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深圳市住房保障。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材料

(一) 住房认购申请表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户籍证明
(三) 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
(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 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领军人才需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房源安排

(一) 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两房户型。
(二) 领军人才、4人及以上家庭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两房户型或三房户型。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人才房实行集中统一认购、选房。认购申请家庭可在线提交同一选房队列中单个或多个项目的认购意向;选房时,只能在其认购意向的一个项目中选择一套房源。

选房方式

(一) 选房队列分为A队列和B队列。A队列指认购申请两房户型的队列;B队列指认购申请三房户型的队列。领军人才、4人及以上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队列参与排序并选房。
(二) 认购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
领军人才优先选房,无须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按照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编号的顺序确定。